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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庄孜矿劳务派遣工“转制”实施方案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16年度劳务派遣工“转制”工作的通知》(淮矿办〔2016〕204号)文要求,为顺利实施劳务派遣工“转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矿成立“转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贵旺、肖振奇
副组长:王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安监处、群众工作部、职工培训中心、保卫科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为“转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转制”工作的责任落实、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
二、“转制”范围及考核周期
转制范围:新庄孜矿从事井下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
转制考核周期: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三、“转制”条件
(一)一般劳务派遣工“转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
1.在集团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连续5年以上(含5年),本次劳务派遣转制工作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在两年考核期内年度出勤均在250个工作日以上(含250个工作日)。250个工作日包含实际出勤和脱产培训学习、年休假、疗休养、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男工护理假时间,不包含病假、事假、旷工、待岗、离岗培训、工伤停工留薪期及素质性待岗人员集中培训和集中劳动时间。
3.在两年考核期内无“三违”记录。“三违”是指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20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或集团公司界定的16条违章指挥行为。
4.在两年考核期内无旷工。在两年考核期内无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是指受到待岗处理、记过及以上政纪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违章违纪行为。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因考核期内所在区队或班组出现安全事故受到记过及以上政纪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5.身体健康,技术技能水平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实际工作表现突出。
(二)符合上述(2)、(3)、(4)、(5)项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或资格之一的劳务派遣工,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2年。
1.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
2.被评为集团公司模范共产党员或优秀共产党员的。
3.被评为集团公司标兵或先进生产(工作)者的。
4.被评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的。
5.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
6.被评为集团公司模范区队长、优秀科区长、优秀班组长或优秀班队长的。
7.现聘用为班队长、科区长连续3年以上的(含3年)。
8.取得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转制程序
(一)报名。基层单位负责将文件传达到每位劳务派遣工,并将推荐花名册和推荐审批表,连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荣誉证书、业务技能、工作表现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矿人力资源部,10月20日前完成。
(二)资格审查。10月20日前由各单位、科室按职责分工将劳务派遣工基础资料整理汇总并报矿“转制”考核办公室,10月20日前完成资格初审。
(三)公示。矿“转制”考核办公室负责,10月22日至28日对审查合格的劳务派遣工名单进行张榜公示。
(四)申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五)经集团公司审查、公示、确认后,合格人员于2017年1月1日起转为集团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拟“转制”劳务派遣工在考核期结束(2015年12月31日)至集团公司公示期截止日期,出现旷工、“三违”及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的,取消“转制”资格。
五、职责分工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中被评为集团公司模范共产党员或优秀共产党员,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模范区队长、优秀科区长、优秀班组长或优秀班队长,现聘用为班队长、科区长连续3年以上(含3年),取得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劳务派遣工的建档工作;负责劳务派遣工个人信息、工作年限、出勤、缺勤、各种假期的统计建档。
纪委负责“三违”以外的违章违纪行为的建档、审查工作。
安监处负责劳务派遣工中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20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或集团公司界定的16条违章指挥行为的“三违”人员的建档、审查工作。
群众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工中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被评为集团公司标兵或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一、二、三等奖人员的建档、审查工作。
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劳务派遣工脱产培训学习情况的建档、审查工作。
保卫科负责劳务派遣工中触犯法律、法规人员的信息提供及建档、审查工作。
涉及劳务派遣工“转制”的单位负责每位劳务派遣工身体状况及工作表现的审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劳务派遣工“转制”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和企业和谐稳定,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各种不正之风,认真对照“转制”条件及执行说明做好资格审查、考核、政策解释及相关工作。
(二)纪委负责“转制”工作的过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凡是在“转制”过程中,劳务派遣工本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劳务派遣工资格,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是管技人员的调离管技岗位,是工人的待岗6个月。
七、本文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集团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集人资〔2012〕161号)文、《关于开展2016年度劳务派遣工“转制”工作的通知》(淮矿办〔2016〕204号)文执行,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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