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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44条 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以下简称“建井地质”),是指从建井准备开始直到矿井建成投产整个过程中的地质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第一节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45条 开工前必须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 熟悉提交设计井田的最终地质报告,掌握井田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三、 了解矿井设计,分析与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四、 编制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
五、 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第46条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一、 钻孔位置和封孔质量;
二、 煤层露头、老窑、生产小井情况及其地面塌陷范围等;
三、 地表水体;
四、 邻近矿井有关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等;
五、 火区、高温区、陷落柱、构造破碎带、老窑积水区等的情况。
第47条 应编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包括:
一、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 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 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四、 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第二节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48条 井巷掘进时,必须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49条 建井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及以编录整理的台账、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50条 施工井筒时,要注意验证井筒检查孔所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对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变化情况的观测。
第51条 采用预注浆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做好注浆孔岩芯编录,特别要注重对岩芯裂隙率、破碎带的描述和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抽(压)水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的情况。
第52条 在井巷施工中,应注意影响施工的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岩体等的分布情况,及时观测分析,提出资料,必要时应采样试验。对井巷揭露的缺少可靠化验资料的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第53条 基建矿井中的水文地质工作,应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54条 出现影响矿井设计实施的重大地质情况均应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勘探,予以查明。
第三节 建井地质资料及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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