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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试采条件
“三下”试采条件
【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执行说明】(一)建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下压煤允许进行试采:
1.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
3.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构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构筑物下压煤符合与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相应要求时,允许进行试采,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特别条件。
1.高速公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连续变形,预计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2)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
2.高压输电线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塔基不出现非连续移动变形。
(2)高压输电线的采后弧垂高度、张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行安全要求的,或者采取措施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3)塔基、杆塔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3.水工构筑物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水工构筑物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4.长输管线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长输管线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进行试采:
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
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
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技术措施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
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
(四)铁路(指有缝线路)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
1.国家一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0。
2.国家二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0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
3.三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小于80。
4.四级铁路: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4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
5.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
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当事先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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