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质量流量计安装] [热式质量流量计哪家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

时间:2020-12-31

 [质量流量计安装] [热式质量流量计哪家好]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空气站的运维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站是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站)、河南省直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简称省控空气站)、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简称乡镇空气站)。

 

第三条国控空气站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运维管理,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以下统称“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保障;省控空气站运维管理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运维及质控机构实施,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乡镇空气站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运维管理。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国家委托的国控空气站和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与验收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省控空气站运行管理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省控空气站运维和管理经费的筹集、划拨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运维、质控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全省空气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委托的国控空气站、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省控空气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和运维、质控机构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制定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技术规范、质控要求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省控空气站上传数据的日常管理、质控监管和抽查核查。

 

(五)负责对省控空气站运维、质控机构的日常考核,并提出运维资金的拨付建议。

 

(六)负责乡镇空气站的联网工作。

 

(七)指导站点建设与运维单位做好网络安全防护。

 

(八)负责将异常问题及解决方案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指导省建业务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

 

(二)负责规划、分配省建生态环境专网地址。

 

(三)负责省控空气站数据传输网络和承载业务平台正常运行的服务器管理。

 

第七条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省控、乡镇空气站监测数据的审核及报送。

 

(二)负责辖区乡镇空气站的质控监管和抽查核查工作。

 

(三)配合开展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工作。

 

(四)配合开展辖区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工作。

 

(五)配合开展辖区空气站的质控监管和抽查核查。

 

第八条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工作,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后实施。

 

(二)负责辖区国控、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工作。

 

(三)负责辖区国控、省控空气站供电、通讯等正常运行条件保障和周边运行环境的优化工作。

 

(四)负责乡镇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工作及运维管理。

 

(五)配合国控、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管理及验收工作。

 

(六)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运维合同、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二)按照质控管理要求实施空气站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和正常稳定上传。

 

(三)配备具有满足空气站运维和数据质控要求的高素质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接受运维委托单位及日常管理单位监管,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发现的问题。

 

(五)发现运维保障问题,第一时间报送所在地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第十条质控机构主要职责:

 

(一)开展网络检查,利用网络平台查看空气站的联网情况、仪器运行状态、日报生成情况,并关注空气站数据与去年同期比较情况、与周边城市比较情况。发现异常后,立即通知相关运维机构采取措施,保证仪器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及时上传。

 

(二)按照质控检查合同、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网络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空气站的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和联机比对工作,确保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按照质控检查合同、相关管理的要求,开展空气站数据的分析工作,并提供各类相关报表及报告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四)配备具有满足空气站质控检查和数据分析要求的高素质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五)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管,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发现的问题。

 

三、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十一条空气站点位布设选址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的有关要求。国控、省控空气站需移动和变更的,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点位调整技术报告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不少于60天(每季度不少于15天)的比对监测数据,根据管理权限经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经批复同意点位调整变更的,应在1个月之内完成点位调整变更工作。以空气站所在建筑物拆迁为变更理由的,应在批复后三个月内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空气站点位一经确定,应保证周边环境的稳定性,新增点位和批准变更调整后的点位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空气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范要求,移动板房必须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要求,空气站应配备独立的UPS和稳压电源,站房及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记录需存档备查。未经许可,不得在空气站内或周边建设与其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建立空气站档案,档案应包括点位名称、编码、位置、经纬度坐标、监测设备、建设时间及变更记录、周边环境、平面示意图等内容,并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应保障辖区省控空气站的安全,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部门对空气站进行消防防火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五条严禁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空气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地方生态环境局发现喷淋干扰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质量流量计安装] [热式质量流量计哪家好]


上一篇: [氯气质量流量计] [国内质量流量计厂家]同阳科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下一篇: [质量流量计厂家有哪些] [水质量流量计厂家]安徽16个地级市空气质量排名出炉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服务支持
联系方式
招聘信息
产品中心
美国菲士德-颗粒物在线监测系列
法国环境-激光散射粉尘测量产品
卓元科技-粉尘浓度监测系列
行业应用
卓元科技-激光气体分析系列
美国费尔升-粉尘检测系列
卓元科技-CEMS烟气排放监测系统
卓元科技-过程仪表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公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