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粉尘浓度检测仪」「职业卫生粉尘检测仪」
重庆市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自2016年3月至2017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强化基础建设、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遏制两类企业尘肺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全市建筑、卫生(洁具)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三、工作目标
(一)以摸底调查数据为依据,全市陶瓷、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全部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到2016底整治达标70%以上,到2017底整治达标100%(纳入防尘防毒专项整治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良好以上标准视为整治达标)。
(二)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四个100%”的要求:一是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四、工作步骤
两类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5月底)。
1. 重新排查摸底。各区县按照整治范围重新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两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此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2. 认真制定方案。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区县、乡镇街(园区)、企业治理任务。
3. 搞好宣传发动。各区县要组织召开两类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两类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各区县要将辖区内两类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2)、治理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6月—2017年6月底)。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主要任务:一是树立样板。要选择防尘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有陶瓷和耐火材料专项整治任务的区县应至少树立1个典型示范企业。二是加强监督。要以劳动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两轮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两类企业。
两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制定具体排查治理方案。所有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的两类企业,都要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整治过程中,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
1.工程治理措施。
(1)对于陶瓷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等有关规定,着力强化对原料加工、压机、修坯、上釉和吹尘等环节的治理:一是加强粉尘作业自动化改造,鼓励机械化作业替代人工作业。二是在原料粉碎、输送等环节,应采取密闭和除尘装置,避免粉尘逸散;在压机各产尘点应设置吸尘管道,并接入压机除尘系统;修坯应采用湿法或半干法作业,半干法修坯时必须设置局部吸尘罩;修坯后应采用负压吸尘清洁坯体,避免正压吹尘;人工施釉应在通风柜内进行,以便雾粒的抽吸。三是科学合理设计、改造和维护陶瓷生产除尘系统,确保除尘风量和除尘效率符合要求;要尽量采用一级除尘系统,吸尘罩在不妨碍操作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
(2)对于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要求,着力强化对原料粉碎、混合、成型等环节的治理:一是在粉碎环节设置除尘系统,原料运输环节必须密闭,原料混合环节在密闭除尘基础上,应加大自动化改造,尽量减少人工操作;鼓励选用自动化压机,远距离操作,减少粉尘接触;对现有压机加大除尘改造力度,在压机供料槽采用环形吸尘罩,在压砖机采用下吸式吸尘罩;二是合理设计、维护除尘系统。
2.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7年7月—9月底)。
1. 各区县安监局开展一轮集中监督执法,全面检查两类企业治理情况。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2. 对于治理后粉尘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 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两类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2月底)。
2017年12月底前,各区县安监局要完成对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有关汇总表(附件3、4)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要统筹兼顾,把治理工作与基础建设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期间要对每家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尘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措施,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查,注重引导。要加强对乡镇街(园区)、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抽查,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乡镇街(园区),要通报批评;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各阶段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宣传专项治理先进单位,曝光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形成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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